抵制劣迹艺人需社会共识

发布日期:2021-01-04 14:35信息来源:中国文化报 夕 君 【字体:  

  近日,有抄袭劣迹且长期拒不道歉的编剧、导演郭敬明、于正,分别以导师身份参加两档演技比拼类综艺节目,坐而论道,激起业界诸多不满,百余位影视行业从业者联名发文抵制,在社会上引起不小反响。

  所谓劣迹,涵盖的范围其实很广,违反法律、有悖道德及公序良俗的行为,皆可称为劣迹。社会、公众对不同的劣迹,容忍度相差很大。譬如吸毒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沾染,就很难再出头,即便法律层面罪已当罚,在道德与情感上,也很难再被观众接受;但诸如艺人酒驾,依法接受惩戒、教育之后再复出,公众则没有太多反感。而抄袭则是一项被低估了的劣迹,其严重程度不亚于前者,但屡屡被谅解、放纵。

  人们时常忽略了,侵犯著作权是违法行为,抄袭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抄袭不仅挑战法律底线,而且给行业带来恶劣影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上游的创意激情是整个行业的原动力,倘若原创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维护,动摇的是整个行业的根基。正因此,抄袭者粉墨登场、指点江山才会引起业界人士如此不满和愤怒。

  要想打击抄袭行为,让有着抄袭劣迹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影视行业需要自律。许多成熟的、有发展潜力的行业,都有着自己的行业准则、行业规范。法律有时要考虑克制、自抑,而道德又不具备足够的强制性,二者中间的“空地”正是行业规范的用武之地。对于有抄袭等劣迹的艺人,是否应该根据严重程度对其从业的时间、范围以及劳动所得等予以适当限制?诸如此类,影视行业应该尽快在业内达成共识并行诸文字。让劣迹艺人切实为劣迹付出代价,是扼杀劣迹的必需步骤。就在笔者截稿前,郭敬明、于正分别发文就抄袭一事致歉,迟来了几年的道歉终于还是来了。尽管二人选择此时道歉,原因恐怕较为复杂,但是行业的自觉联名抵制无疑起了很大作用。

  然而,仅依靠影视行业内部行为规范,显然不够,遏制劣迹、抵制劣迹艺人,需要法律介入,行业规范的强制力,其终极来源应该是法律。对于劣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依法作出判决的,不妨跟踪推进、强制执行,并对相关人员未来从业做出约束。同时,抵制劣迹艺人需要多措并举,清除其生存的土壤,也就是说,法律应该对资本、平台等方面与劣迹艺人的合作,对劣迹艺人及其作品的曝光、推广等做适当约束。明知艺人存在劣迹甚至违法行为,但仍坚持与之合作的,资本、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劣迹反倒成了劣迹艺人们的炒作点,带来所谓的“热度”“话题度”,以此引得资本与平台青睐,久而久之,劣币驱逐良币,其危害是很深远的。只有对此达成社会共识,多措并举,才能真正抵制劣迹艺人,让行业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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