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旅行社质保金补足期限延至明年底

发布日期:2021-10-20 11:24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 【字体:  

本报讯(见习记者 唐伯侬)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明确,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获得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完善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注意加强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未按要求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以及政策期满后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已经开展保证金试点的地区要制订完备的预案,精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保证金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作用不能减弱。各地于11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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