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1 16:05信息来源:省文旅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促进文化和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文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具有四川特色的文化旅游小镇,结合四川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范围内,以特色文化、文化遗产、自然风光、工业遗存、特色建筑等独特资源为依托,通过挖掘、融合、转化和创新文化内涵,打造文化主题鲜明、生态环境优良、特色产业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非行政区域划分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条 小镇评选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评选1次。

  第四条 小镇评选遵循不定名额、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统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未纳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小镇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旅资源富集,文化内涵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文化和旅游资源类型多样,组合性好,主题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较强的标杆性;文化和旅游资源聚集,能完整地呈现和表达特定的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一种文化的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景观风貌或故事情景,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鲜明,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民众参与度高、认同感强,民俗节庆活动具有较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规划编制科学,推进实施有效。编制有小镇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划有机衔接,且能有效推进实施。

  (三)主题定位明确,内涵彰显充分。文化氛围浓厚,具有独特性、创新性、系统性,能用文化塑造特色、彰显魅力、培育品牌;小镇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管控有力,能在建筑、景观、文创或动漫等领域设计方面用现代手段表达文化内涵,有完整的视觉符号系统;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能结合自身历史渊源、区域文化、时代要求打造小镇形象,传承传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历史文脉延续良好,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和文创产品能体现地域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践行,群众思想道德素质较高。

  (四)产业融合发展,要素产品齐全。文化和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业态丰富、布局合理,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文化和旅游要素产品齐全,创新力、创造力和转化力强,可持续发展模式清晰。

  (五)产业效益显著,带动作用良好。文化和旅游产业效益显著,辖区居民参与积极性高,上年度旅游总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深度贫困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接待游客50万人次(含)以上(深度贫困地区不低于30万人次)。

  (六)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文化和旅游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管理维护措施有效,服务质量好,旅游接待条件优良。

  (七)管理制度健全,监管落实到位。具有统一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环保基础设施完备,管理运行规范,文化旅游综合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实施效果良好。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文化和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八)品质提升明显,品牌培育良好。文化旅游产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镇内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镇)、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体验基地、省级及以上工业遗产项目、省级及以上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等文化和旅游品牌,以及获评中国美丽乡村和省级及以上特色小城镇、“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的文旅特色镇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申报表》。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三)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推荐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小镇评选按照“申报、初核、评选、认定”的程序进行,严把质量关,确保命名小镇经得起检验。

  第八条 申报。由申报镇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申报表》,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初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小镇评选工作入围名单。

  第十条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成立专家评审组,采取资料评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择优提出拟命名为“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的建议名单,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可享受下列激励政策:

  (一)将命名小镇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重点宣传推介范畴,在省内外宣传推广中予以重点推介。

  (二)适时组织命名小镇所在地有关负责人以及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察。

  (三)组织专家团队对命名小镇发展规划、业态创新、产品开发、商品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

  (四)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产品开发、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对命名小镇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补。

  (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小镇建设的金融产品;引导央企、国企、民企等各类资本投资小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命名小镇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每3年对命名小镇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命名小镇给予1年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命名。被撤销命名的小镇,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因监管失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资源等重大责任事件;

  (二)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三)连续2年旅游总收入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四)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以及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2019年2月23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四川省文旅特色小镇评选办法(试行)》(川文旅产领〔2019〕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评选办法》(含评分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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