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旅新区文旅局、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委办〔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巴中市引客入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巴中市引客入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巴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委办〔2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客入巴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旅行社须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共设置四项奖励:组团奖励、专列专车奖励、包机奖励、接待累积奖励。
第四条 申报旅行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旅行社须组织市外游客到巴中。
(二)旅行社须组织游客在巴中游览1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
(三)旅行社须组织游客在巴中消费2个以上项目。消费项目包括住宿、餐饮、交通(大巴/观光车/索道)、景区门票、演出剧目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组团奖励:一次性组织游客50人以上,每次奖励400元。
(二)专列专车奖励:通过专列、专车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以上,每趟(次)奖励3万元。
(三)包机奖励:通过包机一次性组织游客100人以上,每架(次)奖励3万元。包机指飞机在巴中进港,机位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
(四)接待累积奖励:年度组织游客5000人以上,按照全年游客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第1至第5名分别奖励13万元、11万元、9万元、7万元、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引客入巴奖励由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申报,所有旅行团只能由一家旅行社申报一次,多家重复申报的由实际承接社获得奖励。
第七条 申报旅行社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旅行社每年6月、12月集中申报当年的奖励,逾期不受理。申报专列专车奖励、包机奖励须在旅行团出发前向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备,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 旅行社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向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印(公)章,材料须一次性提交,不再补报。
(一)引客入巴奖励申报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责任险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2.《引客入巴奖励申请表》《旅行团奖励条件确认表》;
3. 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团队确认书,直客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结算单据;
4. 旅行团旅游行程单、游客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
5. 其他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二)申报组团奖励须另提供《组团奖励汇总表》。
(三)申报专列专车奖励须另提供列车调令、列车票、租车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包机奖励须另提供包机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接待累积奖励须另提供《接待累积奖励汇总表》。
第十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旅行社要自觉接受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查验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并接受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审核结果报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使用规程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四)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申报奖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07月12日起施行,在《巴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配套实施。
附件:1.引客入巴奖励申请表
2.旅行团奖励条件确认表
3.组团奖励汇总表
4.接待累积奖励汇总表